助推绿色湖南和法治湖南建设 60多位专家学者共商洞庭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2020-12-10 11:00:24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廖悠悠 | 作者:曹国强 李艳         

  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曹国强 通讯员 李艳

  12月5日,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暨洞庭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论与实务研究高峰论坛,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学术理论界、实务界的60多位专家、学者汇聚一起,分享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前沿理论的思想盛宴。

  岳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二级巡视员简龙湘在开幕式上致辞。副院长袁小文主持开幕式,并在学术年会、论坛上作主题演讲。

  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爱年,就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和洞庭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一年来的工作作总结报告。她说,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和洞庭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积极推进我省环境资源法学发展,为全面落实绿色湖南和法治湖南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积极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贡献,学术研究成果丰硕,服务国家、地方环境法治成效显著,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喜上台阶。今后,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和洞庭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将着力服务“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架构学会内部人才交流、成长平台和对外交流平台。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做到理论创新。为相关部门提供立法、执法、司法建议,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潜心教学和科研,为国家、社会培养环境法学人才。

  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管理处处长陈战军希望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提出更多的思想,以引领环境保护的行动。

  省高院二级高级法官、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伍胜,称赞本次大会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联动的平台,意义非凡。

  谈到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未来,省法学会副秘书长罗良方要求,要讲政治,守规矩,严守政治纪律;要注重创新,多出研究成果;要走出去,克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要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省法学会的工作。

  在高峰论坛上,各方专家代表各抒己见,就洞庭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献计献策。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李荣光 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规范磋商内容完善磋商程序。包括程序启动条件、磋商范围、磋商期限。

  完善第三方作为磋商主体的制度规范。结合我国现有的磋商实践和各省市在赔偿磋商程序过程中对第三方主体身份进行的要求,可以将具备专业技能的社会环保组织、省市级律师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具备与生态环境治理相关专业知识的高校学者,作为选取第三方主体的主要对象。

  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应充分利用电视直播、网络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磋商程序的进程,还可以开发相关的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实现多样化的信息公开。赔偿权利人应当明确将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座谈会在作为公众参与的重要方式,积极听取并收集公众表达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对公众意见进行反馈处理 。

  落实磋商程序与司法救济的衔接。赔偿权利人在磋商失败之后可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磋商失败之后赔偿权利人怠于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督促程序督促赔偿权利人及时履行职责,经检察机关督促赔偿权利人仍不积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此时为实现对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救济,检察机关可作为适格原告直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此实现磋商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定位及其展开

  张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一个基本共识:生态环境损害。并非私益损害,既为公共损害,为何不通过公法予以解决?既为侵权责任,所侵者为何“权益”?《民法典》建立在权益侵害的基础上,那么生态环境损害造成了何种权益侵害?因此,需关注公私法之衔接、惩罚与赔偿的关系、政府同时作为索赔者和监管者之角色冲突、不同请求权主体之间的适用顺位。

  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的路径选择

  王蓉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在传统管理模式下,洞庭湖湿地管理体制的设计主要遵循要素式管理模式,即针对生态系统的不同要素和生态系统的不同服务功能,将环境管理权分别授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等多个政府部门。而上述部门均有权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和职权范围内独立地进行环境管理,从而导致不同政府部门的管理目标之间出现较大的冲突,主要表现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之间的冲突。

  洞庭湖湿地保护管理经历了由单纯的物种保护向生态系统保护转变,由单纯的强调保护向兼顾发展转变,由单纯的区域管理向流域层面转变,由单一部门管理向多部门、跨区域合作的综合管理机制转变。

  “湿地生态系统管理”是从环境与资源管理的角度,在充分考量湿地生态系统复杂性、系统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需要,采用生态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对湿地资源的利用、湿地自然环境和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综合地采取行政、经济、社会和技术的手段进行管理的策略和方式。

  它既强调综合管理的对象是人类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活动,管理的客体是“人”与“自然”复合的而不是割裂的有机系统。与此同时,也重视依据多学科的知识,运用多元的调控方式,包括行政的、经济的、社会的、技术的、法律的等多领域、多学科知识和多元方式。

  完善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王昊宇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现有法律均未明确规定其应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广泛讨论。

  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现状:分配规则笼统零散且司法适用不一,举证责任倒置适用存在缺陷。

  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程序公正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诉讼效率原则。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再机械套用举证责任倒置。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举证责任,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当将被告单位与检察机关在法律上视为地位一致的主体来实行举证责任划分,有时还会依据具体情况,向弱势一方被告进行适当倾斜。

  洞庭湖生态修复资金管理模式的选择与探索

  柳春龙 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管理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更牵涉到权力分配和管理机制的问题。在当前,洞庭湖流域的生态修复资金交由法院主导管理,是最具有效性和效率性的选择。

  从各地生态修复资金管理模式的实践中吸取经验,着眼于洞庭湖流域的自然特性、社会背景、司法制度和审判实践,构建“一个主体、两方参与、三重监督”的洞庭湖生态修复资金管理机制。

  一个主体:突出法院的管理职能。两方参与:发挥政府和民间作用。三重监督:建立严格的修复验收标准,建立利害关系人监督机制,建立资金运行公开机制。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民间力量主导的资金管理模式的发展,创设良好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可能是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模式优化升级的最优选择。

  公益诉讼应慎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颜运秋 湖南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财经大学教授

  在传统的生态环境侵权私益诉讼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不能被误用,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要慎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当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在传统的生态环境侵权私益诉讼中适用,但也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解释和完善的地方。

  推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与完善

  李奇伟 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

  制定出台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已经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但这些规定仍然是原则性要求,并不具体,需要通过制定下位法进一步明确生态补偿的关键问题。

  结合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政策协同机制。要从综合一体而不是单一环境要素角度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要素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要求,抓住提升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整体效益这一核心要求,合理分配政策资源。

  在强化共同利益关联基础上健全激励机制。一方面,推动建立全流域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制度。另一方面,构建流域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

  构建完善流域上下游政府间磋商协作机制。一方面,应不断健全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磋商机制。另一方面,应加强流域上下游政府间联防共治机制建设。

  规范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内容。协议中的补偿基准应该由流域上下游地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国家层面从原则上对其进一步规范也非常必要。在资金补偿以外,中央可以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人才培训、对口协作、共建园区、产业转移等补偿方式的试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度的支持,省级政府予以政策配套,并对参与各方予以指导,从而丰富补偿方式。

  美国《荒野法》: 概念重识、思想变革、制度创新

  潘凤湘 湖南理工学院讲师

  荒野是任何具有原始与自然特征的区域,受人类直接或间接活动影响较小,或未受到人类的破坏与阻碍的自然区域,它是自然性、原始性、未开化的景观、河流、沙漠、草原、湖泊、原始森林、公共土地、生态系统、自然遗迹等,荒野这种天然性、原生性、未开发性的固有特质,无疑是一种典型的、重要的公众共用物类型,其并不是传统观念上的荒山野岭,而是具有生态、地理(地质)、科学、教育、美学、历史等多元价值、多元属性的巨大遗产与财富。1964年,美国通过《荒野法》。

  我国学者对荒野内涵的分析侧重于生态哲学、史学、文学等方面,法学的专门性研究比较少,并且我国对荒野内涵的研究更具象化,具体罗列荒野所指称的内容和对象。我国荒野保护所面临的挑战。我国并未形成荒野保护的专门性、系统性法律规范,分区治理侧重于资源使用价值的实现,保存理念并未有效践行,荒野管理专门化未形成,荒野使用未具体规范化。

  我国面对荒野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应对方法:在我国法学理论上引入并重视“荒野”这一概念内涵,在我国环境立法上确立环境保存主义思想与理念,我国法学理论与环境立法中应重视荒野的多元非经济价值,系统性的荒野审查与指定启发我国保护区设定程序的不断完善,专门化荒野行政管理体制启发我国保护区资源管理体制的改进,刚柔并济的荒野使用制度启发我国环境资源使用应更制宜。

  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是个系统工程

  吴勇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要注意到我国在法定性的司法协作方面已有较为成熟的规则和成功的经验,流域环境司法协作需要在这些规则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和互联互通。同时也要注意到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特殊性,一方面实现司法过程协作的系统构建,另一方面探索流域环境司法协作中管辖协作、裁量协作、执行协作和司法专门化协作的特殊内容。

  加强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

  何娜娜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学生

  目前,我国的湿地资源面临严峻的形势,加之行政监管不力导致我国湿地面积日益萎缩。因此,有必要对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实施司法保护,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保护是习近平生态文明理论、生态效益补偿理论基础下的必然选择,建立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保护应从解决司法管辖冲突,实施诉前行为保全,完善司法评估体系以及构建预防性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等四个方面发力,推动司法对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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